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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方: 今年1月20日,吴先生驾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上发 生交通事故,造成三车受损。经交通部门认定,吴先生对事故负全责。事后,他花费了各项费用共计77203元。当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,对方以双方有“驾驶员持实习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发生保险事故,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”的免责条款为由,拒绝赔偿。
反方: 吴先生认为,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已经取消了实习司机不得上高速公路的规定。现保险公司的该条免责条款与“道交法”相抵触,已经没有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,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财产损失77203元及误工损失2000元。
GMT+8, 2010-9-4 12:22, Processed in 0.063281 second(s), 5 queries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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